在华东某工业城市,47岁的家具厂老板赵刚以诚信为本,生意虽不大却稳扎稳打。2023年春,他的好友、建材商王某找到他,恳求为自己的公司贷款提供担保,承诺“只是走个形式,绝不让你担风险”。赵刚碍于情面签下担保合同,却未料到,这份承诺不仅让他的家具厂背上百万债务,还将他拖入了一场担保合同纠纷的深渊。
故事的开端:友情与担保
王某的公司“宏建建材”因扩张急需资金,向银行申请了200万元贷款。银行要求第三方担保,王某找到赵刚,信誓旦旦地说贷款用于采购,三个月内还清。担保合同写明,赵刚为连带责任担保人,若王某未按期还款,赵刚需代为清偿本息,总额不超过250万元。赵刚虽不熟悉担保法律,但见合同有银行盖章,王某又拍胸脯保证,便签了字。
贷款批下后,王某支付了头两个月利息,赵刚以为一切顺利。然而,第三个月,王某突然失联,银行发来催款通知,称王某已逾期未还,赵刚作为担保人需立即偿还剩余本金180万元及利息20万元。赵刚慌了,找到王某的办公室,发现早已空空如也,宏建建材的账户也被冻结。
危机降临:追责与压力
赵刚试着联系王某的家人,得知他因投资失败欠下巨债,已远走他乡。银行毫不留情,将赵刚告上法庭,以担保合同纠纷为由,要求他支付200万元债务及逾期利息。赵刚的家具厂年利润不过30万元,哪来巨款还债?他委托律师应诉,主张自己受王某欺骗签下合同,担保责任应予免除,同时要求王某承担实际债务。
庭审中,赵刚提交了与王某的通话录音,王某曾承诺“贷款我自己还,担保没风险”。律师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686条,强调担保人若因欺诈订立合同,可主张撤销。但银行律师反驳,担保合同系赵刚自愿签订,银行无欺诈行为,赵刚未尽审查义务,应承担连带责任。他们出示了贷款合同和担保书,证明程序合法。
法庭交锋:欺诈与责任
案件焦点集中在赵刚是否受欺诈及银行是否应担责。法院调查发现,王某在签约时隐瞒了公司资不抵债的实情,但银行对贷款审查并无过错。赵刚的录音虽证明王某误导,却无法否定他自愿担保的事实。法官依据《民法典》第700条,认定担保人应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赵刚的抗辩理由不足以免责。
2024年4月,法院判决赵刚向银行支付180万元本金及20万元利息,总计200万元。他随后提起反诉,要求王某赔偿损失,但王某名下无财产,诉讼形同虚设。执行阶段,银行冻结了赵刚的厂房和账户,他被迫变卖设备,家具厂关门大吉。
结局与代价
这场官司让赵刚一夜返贫。他背上200万元债务,妻子埋怨,工人讨薪,昔日的好友成了仇人。“我以为帮个忙是小事,没想到毁了一辈子。”他说。而王某至今杳无音讯,银行则冷眼旁观,只关心债务清偿。
这起担保合同纠纷揭露了担保风险的致命性。一份签名看似简单,却可能倾家荡产。法律虽明确权责,但无法弥补赵刚的损失。在商海沉浮中,担保不仅是信任的背书,更是责任的枷锁。赵刚的故事提醒每一个签约者:情面再重,也别轻许担保之诺。